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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
1、以下是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一些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主体: - 建设单位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之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2、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废止。通过查询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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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招投标作为物业选聘施工单位的关键环节,属于监督范畴。 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 50 条)多地明确要求物业在选聘施工单位时需公示招投标信息,确保程序透明。
4、物业可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主要分为可投标项目和必须招标项目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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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业管理投标的主体是符合招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公司。这些企业或组织作为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投标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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