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2013清单规范中工程量偏差超过15%是什么意思
- 2、工程量超过15%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 3、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而工程量清单发包人与承包人综合单价价差未超15%如...
- 4、工程量追加超过10%,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吗?
2013清单规范中工程量偏差超过15%是什么意思
工程量结算偏差正负15%按投价结算,超过此范围只调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如实际120,则有120-115=5的工程量适用重新组价。一般有15%的幅度,实际要调的量就少了。于是太多就不去调了,那怕125的量也全按投标价结算。
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平与防止不平衡报价。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原则是降低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而非提高。例如,如果实际工程量为120,与预计的115%相比超出5%,这部分超出部分的单价将按投标价进行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中,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结算单价调低,是为了解决不平衡报价问题。不平衡报价,是投标方通过调整清单内不同项目单价,以期在实际工程量增加时,提高利润空间,而在工程量减少时,减小影响。举例说明,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条清单项目,施工方预计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差异较大。
工程量结算偏差正负15%按投价结算,超过此范围只调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如实际120,则有120-115=5的工程量适用重新组价。一般有15%的幅度,实际要调的量就少了。于是太多就不去调了,那怕125的量也全按投标价结算。清单里只是说超过或者减少15%的可以从新组价。这个条款主要是防止承包单位不平衡报价。
工程量超过15%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当Q1(最终量)15*Q0(清单量)时。结算价格=15Q0×P0(原综合单价)+(Q1-15Q0)×P1(新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一句话概括为:量增价减,量减价增。
新工程量15原工程量时,结算价=15*原价+(新工程量-15原工程量)*新价 新工程量0.85元工程量时,结算价=新工程量*新价 根据最新的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6工程量偏差——2条的规定: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的费用。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1-1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公布为准。
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平与防止不平衡报价。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原则是降低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而非提高。例如,如果实际工程量为120,与预计的115%相比超出5%,这部分超出部分的单价将按投标价进行调整。
根据示范合同文本201清单计价规范2013之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变幅超过正负15%时,单价应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而工程量清单发包人与承包人综合单价价差未超15%如...
1、如果是合同内的项目,综合单价肯定是按承包人的,工程量偏差15%的话,要看合同有没有规定单价不可调,规定了那还是按合同单价,没规定就按国家规定,工程量少15%,综合单价上调15%,工程量多15%,综合单价下调15%。
2、工程量增加15%以上,但原报价单价低于上限控制价(即:招标控制价×(1+15%)),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工程量结算偏差正负15%按投价结算,超过此范围只调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如实际120,则有120-115=5的工程量适用重新组价。一般有15%的幅度,实际要调的量就少了。于是太多就不去调了,那怕125的量也全按投标价结算。清单里只是说超过或者减少15%的可以从新组价。这个条款主要是防止承包单位不平衡报价。
4、工程量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5、出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2条之规定。根据示范合同文本201清单计价规范2013之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变幅超过正负15%时,单价应调整。
工程量追加超过10%,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吗?
法律分析: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不超过10%的可作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超过10%的亦不用再进行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可,前提是前施工单位够施工资质,而你们又同意他们的报价。
工程变更金额 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
工程量变更超过10%的规定是:工程量变更超过10%的,不需重新进行招投标活动,而只需与施工单位签订就变更的工程量补充协议,但前提是该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且招标方同意中标方的报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分析: 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若工程量追加超过10%,则无需重新进行招投标。 若不超过10%,则可视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 超过10%的部分,同样无需重新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前提是原单位具备施工资质且报价得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