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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核准?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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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有: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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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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