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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2、法律分析: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招投标业务成立项目小组(关于成立招投标小组方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4、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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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 招标投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6、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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