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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投标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1、法律分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受合同法约束和保护。而投标只是属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要约人对其要约人表示承诺,合同才得以成立。

2、应该这样诠释: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

施工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解释顺序)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合同一经签订一般就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4、不具有。招标公告按照要约邀请进行处理,是希望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还不具有合同效力。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施工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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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该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因为招投标技术条款在招、投标书内,而招投标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有效。

6、同二楼,招标文件相当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相当于要约,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按合同发生的要素,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使没签书面合同,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施工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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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何理解...

招标人说我有个项目懒得招标了,签个补充合同当招标了一样给你做,这样改变了招标范围了就叫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后不得违背招投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另行签订其他书面协议,也就是说,针对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条款,中标合同不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范本相冲突,否则可能导致中标无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何认定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若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则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各自履行权利义务。

在工程招投标中,也主要是就合同的价款和质量进行竞标,而且工程的质量往往在招标时就已经确定好的,所以竞标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所以工程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

我不认为招标写5000,实际数量10000是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首先招标文件要求的只是个大慨范围,签框架的都有,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现场比配都有可能和招标文件中数量不一样,因为中标人才懂得技术层面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