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准确认定串通投标?
- 2、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 3、串通招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 4、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 5、政府采购串标一般怎么处罚
- 6、串标是什么意思
如何准确认定串通投标?
主体要件: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招标、投标职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涵盖了几个方面。首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他们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这些行为都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法律分析:处罚金,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处罚: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工程围标串标行为,可给予承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相应的罚款或者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行政处罚。同时,如涉嫌刑事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招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
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是: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历败郑的合法权益,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行为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
(4)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5)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等其他情况。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1、(七)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串通投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以下是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主体要件: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招标、投标职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3、法律分析: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在于投标人之间串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值得科处刑罚。
******购串标一般怎么处罚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串标一般最轻处罚可以单独判处罚金。串标一般按照如下处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罚款。
串标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0、41条分别对投标人相互串标、投标人相互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标情形进行了 认定。
串标就是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什么是串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串标是把代表品牌标识的图形或字母以不重叠的串联方式排成一排,再安到衣服从肩到袖的位置,或者是裤子侧面等地方。
“串标”、“围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之间,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
意思: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