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招标文件有歧义怎么办
1、法律主观:招标文件错了在发出前可以直接进行修改,在发出后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2、法律分析: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还有一种就是延期开标,并发补遗文件,进行技术调整。这样的情况存在的不多,因为多数小标不会这样来做的。在投标人接到补遗文件后,要盖公章确认收到,回函招标机构,告之补遗文件已收到。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针对
根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有歧义一定废标是否正确
1、“实质性不响应” 这才是重点,如果对实质性的部分都响应了,对一些不属于实质性规定的地方有偏差或重大偏差,也不会被废除投标资格。但是只要对 实质性部分有偏差,无论大小都会被废。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3、在公开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存在歧义,可能会导致无法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因此,评标委员会会及时与招标人沟通,澄清招标文件中的歧义内容,以确保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4、如果已经递交了投标书在等结果,从理论上讲肯定废标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首先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该项错误属于废标情况。可以估计: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不会对此明确规定。判定废标,可能是依据某一笼统废标条款进行处理。
5、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错误或瑕疵,可能会导致投标人无法理解或无法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这些错误或瑕疵影响了中标结果,招标人可能会考虑废标。
6、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