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 2、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3、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 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 5、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天津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指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简称“津”,别称津沽、津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
6、招标形式一般分为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单一好***购。但是达到一定的数额后,根据要求分别实施上述***购方式。一般来说货物类超过50万就需要公开走招投标程序。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购中的货物和服务***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市人民***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以及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9)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含外环线)及滨海新区建成区内道路鸣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6、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3、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购中的货物和服务***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