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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标单位泄露招标控制价问题违法嘛

1、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

2、法律分析:招标泄露标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五十二条。

招投标信息转载违法不(投标转招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可以的。中标之后可以说,招标期间不可以说。《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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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请问公共***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后通知潜在的投标人...

当然可以,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比如财务收了多少家投标人的保证金就知道有谁来投标,项目经理和助理都有报名名单,但是他们知道,不能透露出去,否者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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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违规,因为招标公告已经公开发布了,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公共***交易中心各个地方可能不太一样,有的只是单一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过性质差不多,是各地招标标交易的有形市场,是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的场所,与招标人不存在隶属或其他关系。

提前向投标人泄露招标技术文件算违法吗

法律主观:招标文件泄露的后果是: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投标人为了尽可能地争取中标,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打听标底。 《招标投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泄露标底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转载某公司的招聘信息会是侵权吗

未经企业允许, ***并发布企业的招聘信息到人才网当然是不可以的,可以要求其删除,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

违法是必须的 不过,我想他们若想 找到你们,那可不是简单的事情 呵呵。

如果不具有独创性,就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那篇报道融入了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对于某个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整理,而你传播的途径如果是为了某些利益的获得,就算侵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使用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或合同法中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你向其投放简历行为为要约,其未接受则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不再使用,其为商业目的在网上公开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或违约,如进行诉讼你可以选择一个方面提起。

违法。你在百度或者google搜索”问`法`网”就可以找到一个网,那里有很多律师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即时沟通的,挺方便,你可以去看看。

贵州出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近日,我省正式出台《贵州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办法指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第八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