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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澄清和异议的区别

1、澄清与修改是指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遗漏、错误、相互矛盾或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异议进行统一的修改或答复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流程。

2、这个主要看是在那个阶段,招标的报价如果相近,当然是质疑,如果合同里的内容互相矛盾或词不达意,表达混乱的话,那就是异议了。

招投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投标解释实施条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开标时仅记录开标情况,无权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判,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异议不作评判也无权答复。

法律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有什么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招投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投标解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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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在进行澄清和说明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情况、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同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操作。

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投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投标解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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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规定有哪些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在进行澄清和说明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情况、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同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操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能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吗

选项A,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选项B,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 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同时,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