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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公开招标后中标后又变相指定品牌的可以吗?
1、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行,私自更改中标产品品牌视为违约,中标结果可以作废,如果合同已经签订,甚至可以走法律途径。当然如果因招标人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且经过招投标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更改。
2、在招标文件中建议3个品牌,并要求投标文件在这3个品牌中选择的情况下,一旦投标文件中选定了某个品牌,中标后一般是不允许更换品牌的。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阶段通常要求供应商按照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品牌和规格提***品或服务。
3、一切应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
4、不可以,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购代理机构,以及***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5、按规定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是不能指定所用材料的品牌的。在中标范围内的三个品牌中选择哪一个品牌是由中标单位选择的。如果只有一家符合要求,那么理论上这个备选品牌就没有意义,是违规的。
6、额,我没理解错的话,就是甲方指定你的投标文件中,某个品牌是硬性要求,中标后甲方硬性要求这个品牌必须使用在你中标的工程里。这个,当然是合法的啊,这是甲方的要求啊。
招标文件指定三个品牌合法吗
不可以。只要是******购项目,不管是***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很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认为,如果不列举设备品牌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且不指定唯一的品牌,便不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招标文件上是不得指定品牌的,所以列出的三个品牌实际上不能算是指定的品牌,只是一般而言都会满足招标文件,在双方达成一致协商的情况下用其他的品牌应该也是可以的。
不可以,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手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购代理机构,以及***用其他方式非法千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可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公开招标如何指定品牌
根据《中央单位***集中***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购代理机构,以及***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时,不能指定品牌,也不能指定厂家。招标是******购行为,***购方式是“询价***购”。
招标文件对材料品牌可以确规定品牌吗
招标时,不能指定品牌,也不能指定厂家。招标是******购行为,***购方式是“询价***购”。
不可以,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购代理机构,以及***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正常情况下如果招标文件相应的品牌,投标应该针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甲方要求用三个品牌的任意一个品牌都是可以的。
不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不可以的。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